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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商谈税:税务非居民的两年规则

2017-10-11 03:09| 发布者: leedell| 查看: 149| 评论: 0|来自: 星星生活

摘要: 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及规则,越来越引起华人的注意。这是因为当非居民有明显的优势,即居民应为全球收入纳税,而非居民只为来自加拿大的收入纳税。但确定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身份,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 ...

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及规则,越来越引起华人的注意。这是因为当非居民有明显的优势,即居民应为全球收入纳税,而非居民只为来自加拿大的收入纳税。但确定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身份,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

税务上的居民有它特定的含义;不同于我们平时所指的居民。在一般情形下使用的居民这个词都是从国籍/移民角度出发。税法里的居民则是一个自成一体的概念体系,包括一整套的确立居民身份的标准。这一套标准的核心,不是看纳税人的国籍或永久居民身份(枫叶卡),而是所谓的与加拿大的“居住联系”(residential ties)。当居民离开加拿大后,确立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应考虑的因素,包括住所,配偶,依附人,个人财产(如家具,服装,汽车等),社会联系(如协会/工会的会籍),经济联系(如工作,生意,银行账号,投资,退休金计划,信用卡等),开车执照/车牌,医疗保险等。

当纳税人认为自己是非居民并与税局发生争执时,她往往是列举一些与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的事实;而税局方面会强调一些有居住联系的现象。由此可见,确立税务居民身份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一些。为了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,加拿大税局(CRA)规定,如果加拿大居民离开加拿大后不到两年时间又返回加拿大,在离开期间都自动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。这就给人一个成为非居民必须是两年或以上的印象。

需要说明的是,这一“两年规则”是税局自己制定的,即税局政策(CRA policy),而不是税法。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一般纳税人可遵循的规则。如果具体纳税人不能遵循这一规则或提出异议,可以按法律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,以事实证明其非居民身份。

为了方便于税法的实施,税局制定了许多类似的政策。这些政策反映的只不过是税局的立场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规则;与税法并不具有同等的效力。如果纳税人遵循或服从税局的政策,肯定是没有任何问题。但如果纳税人不能认同税局的政策,这就意味着所谓的税务纠纷(Tax disputes)。由此可见,在遇到某项税务规定时,纳税人有时还需要分清是税法还是税局政策。

为帮助华人了解有关规则,由笔者用中文编着并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的《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》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有关问题,包括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,居民身份在税务上的意义,确立居民身份的依据,新移民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,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问题,加中税务协定书的有关规定,国际学生的居民身份,离开加拿大成为非居民的条件及应注意的事项,成为非居民日期的确定等等。加拿大税务出版社网站:www.shui.ca。

胡商谈税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。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,包括《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》,《安省两税合并指南》,《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》,《加拿大经商税务》,《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》,《加拿大税务非居民》,《海外资产申报》,《税务上诉:模式与方法》(英文)等。网站:www.shui.ca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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